商標本身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的組合。但是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下面我們南昌恒立商標事務所給您介紹: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國外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商標雖然沒有違反國家對商標注冊的限制,但是下列的商標也是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顯著性的取得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對商標構成要素的精心設計,使商標具有顯著性;二是通過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