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事改革工商登記注冊須知
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現將新的工商登記制度有關登記事項告知如下: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三、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取消企業年度檢驗,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實行時間及具體內容另行通知,請關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
五、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新規定未制定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按原規定執行)。
六、2014年3月1日起實行新的工商登記制度,啟用新版營業執照和新的企業登記表格。新老版營業執照換照時間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到2015年2月28日結束,在此期間新老版營業執照可同時使用,2015年2月28日換照結束后,老版營業執照停止使用。2014年3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企業登記表格,老的企業登記表格停止使用,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八、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不是可以隨心所欲,“認繳”不等于“不繳”,敬請各企業及投資人守法誠信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