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市場許多小型、中型企業需要大力宣傳自己的品牌。注冊內地公司是比較麻煩、繁瑣的事情。所以目前市場就是注冊個香港公司。即可以做一個企業門面、又可以省去每個月的稅點。如果你想讓自己的產品成為更大企業、大集團一樣的背景實力,那就注冊個香港公司吧。
香港公司法簡介-----作為一個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體系,它不僅滿足當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滿足作為亞洲第二大股票市場和亞太地區的許多投資者與項目融資活動而成立之專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這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是1933年頒布的《公司條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來這條例曾經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慮對該法律做全面的修訂。
根據香港和英國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與香港公司有關的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國的司法先例將與其他普通法實施區內的先例一樣具有說服力而沒有約束力。
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等許多大陸法系實施區內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無須政府當局批準,只須注冊就可以了。對于創辦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資本或發行資本或者將予成立之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沒有法律規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成立空殼公司并將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來開業或者收購的人能立即有現成的公司可用,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
去年,韓國電視臺就使用香港空殼公司的問題對此進行了采訪。看來,采訪人員聽說公司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的確十分驚訝,而且我相信,他們對使用空殼公司的做法覺得有點不對。因此,我們香港居民對于其他地區的人就成立公司之看法,這一點決不能輕視。
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實施區的信托概念比大陸法系實施區較為牢固和健全。這使香港公司的實質權益擁有人可以通過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護,而香港大多數之律師樓及會計師樓都設有服務公司提供此項服務。由于《公司條例》也允許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義服務公司充當董事的情況也不鮮見。 香港對于股東或董事的居住地沒有任何要求,這在亞大地區也是相當獨 特的。就連實行普通法,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當地居民,而且當地的律師和會計師往往不像他們的香港同行那樣愿意充當名義主席。
上述情況,加之香港實行的是本土稅收制,即只是對香港從事的商業活動獲得的收入征稅,這使香港公司被廣泛地用作為亞大地區其他地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進行投資或項目融資的專用工具。香港取得了這地位,但卻沒有成為像英屬維爾京群島、拉布安或海峽群島那樣的逃稅天 堂。